2006年12月12日

评说文化部的新规定,简直就是sb嘛

我一向说,文化部是中国最混帐的部门之一,果不其然,呵呵,看他们要倒行逆施到什么时候,下面我品评最新出炉的《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这么一个鸟规定。红字是评论部分,黑字是原文:

 

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提高我国网络音乐原创水平,加强网络音乐管理,规范网络音乐进口,促进网络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文化部《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27号,根据文化部令第32号修订,以下简称《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国网络音乐市场的现状和发展目标

  (一)近年来,我国网络音乐市场发展迅速,音乐产品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各种有线或者无线方式的传播,形成了数字化的音乐产品制作、传播和消费模式,促进了我国网络文化产业的发展,丰富了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生活。

  (二)我国网络音乐市场仍然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部分网络音乐产品格调不高(为啥要格调高?《两只蝴蝶》格调高啦?《老鼠爱大米》格调高啦?不是一样的在中央台又蹦又跳嘛),侵权盗版、非法链接、非法上传和下载等侵犯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突出,一些单位擅自传播未经审查的进口网络音乐产品,甚至在少数网络音乐作品中出现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影响社会稳定(音乐也能影响社会稳定?听者都新鲜)的内容,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我国网络音乐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网络音乐市场的发展目标是:鼓励扶持民族原创、健康向上的网络音乐产品的创作和传播,拓展民族网络文化的发展空间。(这一条其实很重要,大家都知道这是目标,我更加关注的是怎么做,请往下看)规范网络音乐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完善监管体系,增强网络音乐企业竞争能力,努力打造一批具有中国风格和国际影响的民族原创网络音乐品牌。

  二、支持网络音乐产业健康发展

  (四)坚持正确价值取向(什么是正确的价值取向,请说清楚一点儿),扶持原创网络音乐发展。要按照《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和《二○○六至二○二○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要求,加快推进富有民族风格和时代特点的优秀音乐产品的数字化、网络化,鼓励扶持国内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运营商、音乐内容提供商创作、推广和传播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体现民族精神,反映时代特点的原创网络音乐产品。

  (五)推动技术和内容融合,培育网络音乐市场。注重利用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改造提升传统音乐产业。建立优秀原创网络音乐产品评选、奖励和推广机制,提升网络音乐制作质量和水平。奖励思想性强、艺术性高、音乐内容和网络技术完美结合的原创网络音乐产品。(咋评选?咋奖励?文化部准备搞一个网络青年歌手大奖赛?哈哈哈哈)

  (六)增强网络音乐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支持中小网络音乐企业发展。鼓励和支持数字技术、网络技术以及硬件企业投资、兼并、收购文化内容经营企业,形成以资本为纽带、技术为支撑、内容为核心的网络文化企业集团。扶持一批创新能力强、经营信誉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网络音乐企业。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府积极推动,产学研相结合的国家网络文化创新体系,努力把我国的音乐资源和市场优势转化为企业竞争优势和产业优势。

  三、规范网络音乐市场秩序

  (七)根据互联网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企业主体跨区域经营等特点,探索网络音乐市场监管的新模式,创新文化市场监管新思路。整合执法资源,增强协作意识,提高办案效率,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的协查制度(这是第一个重点了,我注意到这是文化部发的通知,跨部门跨区域协查?好大的口气,你文化部办得下来吗?想到最近的KTV版权费之争,文化部连一个小小的国家版权局都治不了,谈什么跨部门跨区域?空话嘛),努力建设健康、繁荣、规范、有序的网络音乐市场。

  (八)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内容监管。申请设立从事网络音乐经营活动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应符合《规定》要求。从事网络音乐产品经营活动,须取得文化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禁止设立外商投资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Baidu在纳斯达克上市了,人家的股东可是遍布全世界,算不算外资?那么Baidu的MP3下载又算怎么回事呢?外资嘛,Baidu听到没?你的主人让你这条狗赶紧把自己的最能吸引人的一个功能灭了,还不快?想扫主人的面子?)

  (九)实施网络音乐产品的内容审查制度。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传播的网络音乐产品,必须经文化部批准进口或备案。进口网络音乐产品,必须经文化部内容审查后,方可投入运营。已经文化部内容审查的进口音乐制品通过网络传播的,需由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依法办理手续。(相关要求参见附件)从事网络音乐进口业务,必须由文化部批准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对擅自传播进口网络音乐产品的,由文化部门依法查处,并提请通信管理部门对相关网站依法予以处理。拟专门通过网络传播的国产音乐产品,应报送文化部备案。(可能是这个屁话意见稿里面最实在的一段了,也是和我们大家最贴切的一段。第一,我们是进口网络音乐?网络无国界,是在国外服务器上的音乐还是外国人写的音乐还是……第二,我们姑且把外国人写的英语歌算作外国音乐吧,那么是不是任何一段往任何一个论坛上一贴,人家论坛就要及时检测出来及时向文化部申请?如果没有及时申请,有一个以上的人下载了那段英语歌,上传的人、这个论坛就要被文化部“查处”?呜呼哀哉,verycd悬了。第三,原来国产音乐也有事,虽然不用“申请”,但是还是要“报备”,天天编歌到各个论坛去交流的音乐人们,你们要小心了,有人要来查你们了,把你们电脑里写成了的成千上万的音乐素材每一份都填一张表上去报备吧,今年就不要干别的了,快啊!)

  (十)建设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环境。及时合理协调音乐内容提供商、网络服务提供商和消费者的关系,反对不正当竞争和行业垄断,打造多方共赢的合作机制和产业链,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良好市场环境。网络音乐企业对不以赢利和商业营销为目的的网民自行模仿、编创和表演的音乐产品要加强审查。要倡导网络文明,强化网络道德约束,建立和完善网络行为规范,积极引导广大群众的网络音乐创作,自觉抵御不良内容的侵蚀,摈弃网络音乐产品的低俗之风,建设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

  (十一)加大执法力度,规范网络音乐市场。对未经文化部许可,擅自从事网络音乐等网络文化经营活动的,要依法取缔。(我看每个论坛、BBS、准论坛、网络硬盘提供商、blog空间提供商都赶紧去申请一个网络文化经营的许可吧,不然哪天哪个二愣子用户真给你们的空间里传了一首SB歌的话还居然被另外一个二愣子下载了的话,对不起了,咱文化部要取缔你!)传播含有违法违规内容的(声音还有违法违规内容?),应依照《规定》第二十四条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打击侵权盗版音乐的违法行为。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经营违法违规内容的网站,要依照《规定》予以严厉查处,社会各界可以拨打12318举报电话举报。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音乐作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据《刑法》予以处罚。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积极促进网络音乐产业链相关环节的融合与沟通,创新经营模式、商务模式和营销推广模式,避免同质竞争和同行业恶性竞争,努力造就良性互动、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网络音乐市场。积极发挥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网络音乐企业的示范作用。建立健全行业协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行业监督和行业服务。

(到底都没有说怎样“鼓励扶持民族原创、健康向上的网络音乐产品的创作和传播,拓展民族网络文化的发展空间。”)

  附件:1.《文化部进口网络音乐产品报审表》

     2.网络音乐产品内容审查程序及申报材料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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