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6日

朱令案,与某同学的对谈整理

关于朱令案,与某同学的对谈整理。我认为不管观点如何,在非法律专业人士中普及疑罪从无、自由心证、陪审团等概念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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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屁清新健脑
对于群情激奋的朱令案,我想说:朱令非常可怜,非常令人同情。但是对于谁是凶手这个问题,必须承认世界上有证据不足的未了悬案,也必须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如果真的想搞清楚事实,惟一能做的是去找证据,包括实地调查以及从当事人、警方以各种渠道获取证据,而不是以汹涌的舆论去迫害孙维。

@rofland
关于“疑罪从无”朱令律师前几天有过解释。西方是疑罪从无+心证(陪审团)。中国以前是有罪推定+物证/口供也还OK。但是自从司法改革成疑罪从无+物证/口供,权贵犯罪,警方不敢刑讯,嫌疑人根本不会招供,而100%物证又不可能,权贵轻易以此为借口就可以脱罪。不是证据不足,而是举证规则的问题。

@rofland
引入西方心证体系,是法制公平的必须。但是司法改革走到这一步,权贵成了受益者,这会导致进一步改革更加难以进行。

@屁清新健脑
问题是,以我看到的证据,证明孙维有罪的证据证明力极弱。在极弱的证据支撑下,以强大的舆论就指明一个人是凶手,又发起一系列运动去迫害她本人,很不妥。另外说一点,舆论让司法机关重新调查是对的,如果公布证据的要求有法可依,也是对的。

@屁清新健脑
即便引入心证,如果我是陪审团,以我现在看到的证据,我仍然会投票孙维无罪。//@rofland: 引入西方心证体系,是法制公平的必须。但是司法改革走到这一步,权贵成了受益者,这会导致进一步改革更加难以进行。

@rofland
强弱是主管判断,不评价。假设你是陪审团,是否倾向于她有罪?不知道你有没有看过她事后的反应,还有被破解的信件。根据犯罪心理学,她极其犯罪常。此外,疑罪从无是96/97年突然加http://t.cn/zTTcZi0,然后警方才第一次审讯孙。

@屁清新健脑
如果我没看错,破解的信件只说明孙维在组织人对网上的攻击进行反击,没有有认罪。事后反应在哪个国家都不能作为证据的。所以即便加上你说的两条,我仍然认为在现有证据下,孙无罪。

@rofland
你对物证标准高,没有问题。心证的特点就是,它是陪审团的综合意见。只要大多数心证有罪,就可以定罪。所以引入心证,孙必定有罪。

@rofland
在疑罪从无+物证口供的规则下。假设: 某人戴着手套把情敌杀了,然后烧了手套,有个目击证人。如果没有刑讯逼供,怎么才能给他定罪(我可以抵赖证人认错人了)?

@屁清新健脑
证据有很多种的,呵呵,特别是要讲究证据链条。就你举的例子,即便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孤证也很难定罪。即便没有口供,如果证据链条完整,也可以定罪。至于哪些算证据,哪些不算,这是很专业的法律问题,不是我们浅显的法律知识所能辨明的。

@rofland
可以假定偷走朱令洗发水的是凶手本人。如果外人的,她怎么知道哪瓶洗发水是朱令?若我是孙维室友,一定怀疑是周围人干的。真相大白前,不会跟任何怀疑对象抱成团,更别说集体抱团。

@rofland
室友第一次中毒,原因不明。正常家长必然要保护子女,譬如向学校抗议,换宿舍,换掉所有日常用品。孙维家有么?其它室友有么?

@屁清新健脑
有没有要求换宿舍这么细节的事你我哪去知道去……这种推理哪里能当证据去定人有罪……

@rofland
我的意思,如果有心证,那么我会关心这些事情,因为它能帮助作判断。现在没有心证,所以这类情况,所以法院根本不予理会。

@屁清新健脑
我不是法律专业的,没法给你解释什么才算完整证据链条,但我知道中国法律是有一定标准的。另外你老人家发的都只能叫怀疑和推测,不叫证据。可参考辛普森案,全美国都怀疑杀他老婆的是辛普森,如果我没记错,就因为血样鉴定出了问题,没有构成证据链条,所以无罪了。

@rofland
我也不是法律专业,但是,我的观点copy自法律专业人士。即在现行制度下,无罪。在西方制度下,有罪。辛普森案,我不熟悉。但是背叛无罪的原因应该是有证据证明不是他(true positive),而不是证据不够。譬如某人在南京被杀,但是嫌疑人当时正在上海公司电话会议。

@屁清新健脑
建议仔细阅读辛案,很有意思

@rofland
这件事的意义,已经不仅仅是朱令的问题。而是关乎中国司法改革的问题。现行制度的的漏洞,必然为权贵所利用。即使孙维无辜,但是以后呢。 回想薄谷一案,难道有完整证据链么?仅凭王立军就能判罪?

@rofland
归根结底,中国的司法是潜双重标准。对平民法治,对权贵“政”治(依靠政治斗争)

@屁清新健脑
这是另一个问题,1、我所反对的只是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对孙维的大量舆论攻击。2、我并没反对司法改革,当然也深刻认识到中国司法还有很多值得改革的地方。我也认为,通过一些典型案例推动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很大。3、你提到的薄谷开来案,从披露的证据看,正是一个应该疑罪从无而没有这样做的案例

@屁清新健脑
林达夫妇《历史深处的忧虑》第十封信开始,有关于辛普森案的浅显易懂的介绍,包含很多当时的细节,可以参考。http://t.cn/zWW9hKq

@rofland
赞同你说的。朱令案:感情和逻辑上我跟大众一起;规则上,只能无奈同意你。薄谷:是政治的胜利,不是法治的失败。司法改革: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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